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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少奖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1〕80号

被告人黄少奖,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3198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30日被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7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少奖涉嫌盗窃,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邓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与黄少奖经商量后,经过事先踩点,由邓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黄某某、黄少奖,携带手套、铁撬等作案工具去到作案现场,再由邓某某在外望风,黄某某、黄少奖采用撬窗等手段进入被害人别墅实施盗窃。2018年4月19日至24日期间,邓某某、黄某某、黄少奖一伙共入户盗窃4次。

1.2018年4月19日20时许,邓某某、黄某某与黄少奖在到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进入被害人汪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得1000元人民币、2640元港币、金银色手表1个(无法估价)。破案后,缴回现金人民币530元发还被害人。

2.同年4月20日20时许,邓某某、黄某某与黄少奖在博罗县**镇**村委会**村小组**街**号,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住宅实施盗窃,盗得1700元人民币。破案后,赃款赃物无法缴回。

3.同年4月23日18时许,邓某某、黄某某与黄少奖在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街**号,进入被害人陈某某住宅实施盗窃,盗得4个5元面值纪念币(无法估价)。破案后,缴回3个纪念币发还被害人。

4.同年4月24日19时许,邓某某、黄某某与黄少奖在博罗县**镇**村委会,进入被害人刘某某住宅实施盗窃。被盗500元人民币、金色手链1条(经鉴定价格为3266.88元)。破案后,缴回现金人民币500元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少奖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少奖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黄少奖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李玉兰

                              检察官助理 黄凯琳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黄少奖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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