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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岩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镇**村**号,现住福清市**街道**村。因本案无证驾驶,于2019年12月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部无牌灰色普通两轮摩托车(车架号:10****),从福清市石竹街道派出所附近路段沿福政路向北行驶,后转入清宏路至冠捷电子厂路段被福清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76mg/100ml。

被告人黄岩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灰色普通两轮摩托车(车架号:10****);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记录及相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路线图、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 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剑辉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注: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福清市**街道**村,电话1875913****;

2.卷宗材料2册共计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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