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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岩甲有限公司、梁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1008号 

被告单位台州黄岩**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诉讼代表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台州黄岩**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5*******。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83********,汉族,大专文化,台州黄岩**甲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台州市路桥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台州黄岩**甲有限公司、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至2019年12月间,被告单位台州黄岩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实际经营人被告人梁某甲得知台州市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台州市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实际经营人郑某某(另案处理)需要进项票后,为将甲公司购买货车的进项票的税款套现,在未与乙公司、丙公司发生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开具给乙公司、丙公司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9614200元,税额人民币839961.67元。乙公司、丙公司收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国税部门申请抵扣。

2019年4月,被告人梁某甲将台州黄岩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给郑某某。高某某为将丁公司的进项票税款套现,开具给乙公司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500500元,税额人民币45500元。乙公司收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国税部门申请抵扣。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梁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公司登记基本情况,企业税务登记信息截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结果、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梁某乙、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高某某、邱某某、王某乙、郑某某等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台州黄岩甲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9614200,税额人民币839961.67元,被告人梁某甲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台州黄岩甲有限公司、被告人梁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台州黄岩甲有限公司、被告人梁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张莹倩

                                    2020年9月18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5726****

2.电子卷宗4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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