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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崇银盗窃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黄崇银(乳名二前孜),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黄崇银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于2019年3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崇银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崇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被告人黄崇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崇银在泗县**镇**街,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作案两起,窃得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700元。

1.2019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黄崇银在泗县**镇**街,窃取被害人巩某某电动车内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480元。

2.2019年10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黄崇银在泗县**镇**街**市场十字路口处,窃取被害人陈某某推的婴儿车内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500元、OPPO手机一部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经鉴定,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720元。

被告人黄崇银于2019年10月26日被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黄崇银退还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00元、涉案手机一部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事件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巩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崇银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泗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7.泗县公安局提取的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崇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崇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崇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退还了被害人部分款物,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崇银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崇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晓梦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崇银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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