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黄巍堂,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79********,壮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县**镇**路**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5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巍堂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12 时左右,被告人黄巍堂驾车至本市硚口区宜家荟聚中心停车场。当被害人余某某驾驶车牌为鄂A*****的奔驰小轿车停在该停车场G区088号车位后,被告人黄巍堂利用随身携带的汽车车锁干扰器使被害人余某某无法锁上车门,待被害人余某某下车离开后,被告人黄巍堂进入车内盗得该车前排储物箱内的现金人民币48535元。
被告人黄巍堂于2019年12月27日在武汉市金桥永旺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报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行车轨迹、银行卡查询信息及流水明细、情况说明、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黄巍堂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及身份材料等书证;2. 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巍堂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5.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巍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巍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车辆内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系累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黄巍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迪
检察官助理:邓叶桐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黄巍堂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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