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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川、李某某等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19〕336号

告人黄川,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垫江县**街道**村**组**号,现住垫江县**街道**小区**栋**。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次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垫江县**街道**号附**号**。因吸食毒品,2019年6月1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波,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垫江县**镇**村**组**号,住垫江县**街道**小区**单元**。因犯交通肇事罪,2010年7月26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6月9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8月2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5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贩卖毒品罪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19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川涉嫌贩卖毒品罪、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波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退回垫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完毕后于次月1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波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让其帮忙购买2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5200元给李某某,后李某某联系被告人黄川向其购买20克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5199.99元到黄川指定的彭某某微信账户。黄川在收取毒资后,将一包内用无色塑料袋封装外用瓜子袋包裹的约20克甲基苯丙胺放置于垫江县春花廉租房小区附近路边菜地中,并通过微信告知李某某到上述地点去取毒品,李某某将毒品放置地点告知陈波,后陈波与刘某某前往上述菜地取得甲基苯丙胺,并吸食了上述甲基苯丙胺。

2019年5月27 日23时许,被告人黄川以10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陈某某; 2019年5 月31 日16时许,黄川通过微信收取陈某某900元毒资后,将价值900元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陈某某;2019年5月31日23时许,黄川以1300元的价格将约4克甲基苯丙胺和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陈某某;2019年6月1日23时许,黄川以105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陈某某。

2019年6月4 日17时许,被告人黄川在垫江县桂阳街道天香云锦小区地下车库内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对黄川租住的垫江县**小区**栋**室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73.4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9克。黄川到案后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经民警传唤到案,其到案后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波于2019年9月18日经民警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曹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川、李某某、陈波的供述和辩解;

4.渝公鉴[2019]2068号检验报告重法[2019]毒检字第4283号鉴定意见市人院[2019]医诊字第117号诊断意见

5.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人身检查、住宅检查、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和取样视频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川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陈波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川、陈波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波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波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吸毒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丽

检察官助理:曹勇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川、李某某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波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2张,活页7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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