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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川生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117号 

被告人黄川生,聋哑人,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2016年8月26日分别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九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合并前罪的一年一个月,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前罪,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前罪的七个月,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川生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黄川生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上海城2楼小粉象游乐园,趁工作人员吴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收银台的一部OPPO R17手机和一部小米Redmi9手机盗走。后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赃。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两部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474元。

被告人黄川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川生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提取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川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川生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川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黄川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川生曾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川生系聋哑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川生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晓宇

  检察官助理:徐浩 

 2021129

                                 

附:

1.被告人黄川生羁押场所: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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