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工才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1002号

被告人黄工才,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199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9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我院批准,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工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黄工才趁无人之机,采取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重庆**有限公司位于本区凤鸣山的汽配仓库内,盗得现金人民币7600余元,IPhone6 Plus、IPhone5S手机各一部,联想Think Pad笔记本电脑一台及茶叶等物品。

次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渝中区新德村将黄工才抓获,并从其租住的**村**号**-**号房间内查获上述被盗物品及现金7400元,案发后,已发还被害单位。经鉴定,被盗手机及笔记本电脑合计价值人民币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营业执照及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及证明材料;

2.证人徐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工才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工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工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工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工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工才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工才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  军

检察官助理 杨  瑀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黄工才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