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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帅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爆炸物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黄帅煌,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帅煌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爆炸物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帅煌分别于2012年12月、2013年10月、2015年2月先后三次从淘宝网站购买枪支配件,并将购得的枪支配件交与他人非法改造成枪支。被告人黄帅煌将非法制造的枪支放置于其位于本区**镇**村**号的楼房及南侧石头房内,并用购买的射钉弹、钢珠、黑火药等捕捉野生动物。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黄帅煌在其位于本区**镇**村**号的家中被抓获归案,侦查机关在其所住楼房及南侧石头房内查扣上述3支疑似枪支,及疑似黑火药的黑色粉末1545.8克、射钉弹3677颗、3mm褐色钢珠2000余颗、4mm银白色钢珠3000余颗、8mm银白色钢珠44颗、4mm生锈钢珠283颗、9mm生锈钢珠134颗、10mm银白色钢珠38颗。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帅煌非法制造的3支疑似枪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均认定为枪支。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帅煌非法储存的1545.8克黑色粉末能产生燃爆现象,主要成分为硝酸钾、硫磺和碳粉状物质等的混合物,属于黑火药类爆炸危险品。

被告人黄帅煌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侦查机关扣押枪支、黑火药、射钉弹、钢珠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帅煌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6.电子数据:侦查机关提取的手机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帅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帅煌通过网络渠道购买枪支配件并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3支,并非法储存黑火药1545.8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帅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帅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帅煌多次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爆炸物,酌情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金飞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黄帅煌现被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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