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公诉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黄帅,曾用名黄天禹,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9********,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人,住威信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2015年9月7日经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2019年4月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帅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被告人黄帅与詹本超(已判决)、任刚(已判决)、廖天龙(已判决)等人共谋贩卖毒品牟利。同年7月下旬,詹本超提供路费安排任刚前往景洪市向玉某某(在逃)联系购买毒品。随后,詹本超将筹集到的毒资交给廖天龙送到景洪市交给任刚。7月31日凌晨,任刚、廖天龙将购买到的毒品交给黄帅安排到景洪市接毒品的曹全贵与毛某某(在逃)。曹全贵、毛某某通过客车将毒品运送到昆明市后,黄帅安排詹本超驾驶粤B*****本田车探路,黄帅驾驶云A*****奥迪车携带毒品与曹全贵在后,当日返回威信县。8月1日凌晨,两车经过鲁甸县江底大坪隧道时遇堵车,詹本超将有警察检查的消息电话告知黄帅,黄帅便掉头行驶一段路后叫曹全贵将毒品背下车在路边等候,并让詹本超驾车返回接上携带毒品的曹全贵,改由黄帅驾驶奥迪车探路。凌晨5时许,詹本超、曹全贵驾乘粤B*****本田车途经麻柳湾收费站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该车后排座位上的一个灰色旅行背包中查获毒品可疑物二十块。同日,民警在威信县将廖天龙、任刚抓获。同5时57分,民警在G85渝昆高速K358+600米处发现黄帅驾驶的云A*****白色奥迪轿车,黄帅已弃车逃跑。2019年4月4日,黄帅主动到昭通市公安局投案。经称量和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126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8.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包装物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鲁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帅的供述及辩解;5、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6、搜查、称量、提取笔录等笔录;7.讯问黄帅的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帅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黄帅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瑶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帅现羁押于昭通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十一册、光盘七张。
3.物证已随前案移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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