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黄帅,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831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镇**村**组,住址襄阳市樊城区**学院旁出租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4时许,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帅向其借钱,黄帅主动提出给高某某提供毒品让高某某加价贩卖。当日晚高某某向枣阳市公安局举报黄帅贩毒。于是高某某根据民警的安排,从11月26日至29日一直与黄帅通过微信联系协商买卖冰毒的事宜,后约定由黄帅将价值7000元的冰毒送至枣阳市与高某某介绍的一买家进行交易。2019年11月30日,黄帅与黄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由黄某某提供毒品,并由黄某某的一个男性朋友(另案处理)开车,三人一起于当晚携带4小袋毒品赶到枣阳市南城光武路“大自然网吧”附近,并于当晚11时30分许,由黄帅下车在该网吧楼下门口与前来由警察伪装的买家交易,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4小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黄某某与其朋友见状逃跑。经称重和鉴定,扣押的4小袋白色晶体重量共计23.16克,其中1.34克的一袋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余三袋共21.82中未检测出常见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4袋白色晶体照片等物证;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3.鉴定意见: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意见书;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帅的供述和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帅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彩冬
检察官助理李雪虎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黄帅现羁押在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