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黄希,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4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三期**号楼**单元。因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0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逮捕。
张某甲,男性,1997年2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97********,汉族,大学本科,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三期**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希、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孔某某、陈某某(三人均未到案)等人,为获取不法利益,在台江区“万科金融港”2座1005单元内由“王某某”等人构建网络赌博收款支付系统,并招收员工、寻找网络赌博盘口(赌博网站)进行对接,被告人张某甲作为王某某手下的客服,协助王某某等人从事赌博网站工作,负责通过QQ群,将赌博盘口方的赌资进出账要求及赌资流向传达给黄希等“码商”(支付宝账户提供方),由“码商”对收到赌资的进行进出账确认和操作,为在赌博网站进行网上赌博的赌客提供充值及结算服务,之后根据每日流水的一定百分比赚取抽成。被告人张某甲还曾到仓山区“金闽小区”指导被告人黄希等人如何操作赌博收款软件及解决相关技术问题。2018年12月份间,被告人黄希在仓山区“金闽小区”原暂住处伙同汤某某(未到案)等“码商”向俞某某、梁某某及郑某某(未到案)等人收购或租用了多个支付宝账户后挂靠王某某构建的赌博收款支付系统,为赌博网站收取和转移赌资。现已查实该案涉案赌资3679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银行流水明细、涉案支付宝账户明细、QQ、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梁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程某某、张某甲、徐某某、黄某某、张某乙;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希、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其他证据: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希、张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博网站,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涉案金额达367994元人民币,其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希在原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希、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使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如
检察员:黄丽琴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希、张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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