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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希域职务侵占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黄希域,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41990********,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路**号**栋**号。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希域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同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希域于2017年10月30日进入**(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港澳台独资,以下简称“**公司”)担任电商运营高级主管,主要负责**公司电子商务的日常业务运营、供应商的日常对接及管理等工作。

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黄希域利用其掌握**公司天猫“**官方店”主账户账户名、密码的职务便利,私自创设600元减3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优惠券1万余张,并以每张30至40元的价格通过闲鱼APP或QQ等网络工具对外出售,共计获利30余万元。经审计,黄希域出售的优惠券有10105张成功使用,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3031500元。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黄希域被抓获归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基本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司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被告人黄希域的劳动合同等书证,证实**公司的公司性质和被告人黄希域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和职权范围。

2.**公司授权委托书及情况说明、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异常券数据及情况说明、侦查人员出具的办案说明、情况说明、被告人黄希域支付宝账户记录、QQ钱包账户记录等书证及电子数据,证人黄某某、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希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司天猫“**官方店”的运营商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现大量600元减300元的异常券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黄希域并查明黄希域私自创设600元减300元优惠券并通过闲鱼APP及QQ等网络工具出售优惠券,获利30余万元的事实经过。

3.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黄希域共创设未经授权的600元减300元优惠券11104份,成功使用10105份,按每份优惠券300元的损失,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金额3031500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希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希域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希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希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希域有期徒刑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伯嵩

检察官助理 阮晓宇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黄希域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侦查卷宗四册,会计鉴定意见书一册,补充证据材料

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案犯身份卡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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