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黄常贵,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200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6月因犯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 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7日以被告人黄常贵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黄常贵伙同刘某甲(在逃)经事先预谋,窜至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0号万科钻石广场一楼的“龟与熊猫”店铺内,由刘某甲负责遮挡及望风,黄常贵趁被害人刘某乙不备,将刘某乙外套左侧包内的一部紫色苹果牌11型手机盗走。经依法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5699元。
经审查,被告人黄常贵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常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常贵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常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常贵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远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黄常贵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试听光盘二张,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份,换押证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原件一份,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