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黄平,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大方县核桃乡双龙村龙泉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6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8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平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黄平到晋江市**镇安平桥公园入口警务岗亭旁广告牌后,盗走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GIANT牌自行车(无法估价);
2、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黄平到晋江市**镇垃圾转运站门口,盗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山地自行车(无法估价);
3、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黄平到晋江安平开发区鸿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宿舍楼一楼楼梯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未上锁的黑蓝色自行车(无法估价);
4、2018年11月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平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路**号**楼楼梯口,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山地自行车(无法估价);
5、2018年11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平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路**号**楼楼梯口,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淡蓝色山地自行车(无法估价)。
6、2018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黄平到晋江**路**段**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闽******的二轮摩托车(无法估价)。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黄平在晋江市青阳阳光社区艾尔文网咖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破案经过,前科材料、身份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平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害人、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芳
检察员:张康安
检察员: 李 科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平现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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