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庆两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黄庆两驾驶粤SZ****号牌小型轿车搭载谭某某,沿X284线北侧路面由东往西行至花都区花山镇铁山村路段下行1公里730米处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追尾碰撞被害人欧某甲驾驶的,搭载被害人欧某乙和证人欧某丙的粤RH****号牌两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欧某甲、欧某乙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黄庆两逃逸过程中碾压被害人欧某甲并在路面拖行约460米,致欧某甲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符合交通事故中巨大外力作用致肋骨多发骨折引起血气胸、肺不张、肺脂肪栓塞导致呼吸功能障碍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庆两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次日14时许,被告人黄庆两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和前科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欧某丙、谭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欧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庆两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庆两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有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庆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志刚
附:
1.被告人黄庆两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光盘2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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