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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庆丰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黄庆丰,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住**号,无职业。2008年1月21日因盗窃被宜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1年3月7日因盗窃被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2016年8月8日因盗窃罪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7年8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庆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庆丰于2019年9至10月份,在襄城区内采取剪断电源线接通线路的方式盗窃四辆电动车,总价值共计人民币572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黄庆丰行至襄城区***小区地下车库三车停放处,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剪断电源线后接通线路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白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后销赃得赃款700元。经过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560元。该白色雅迪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2.2019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庆丰行至襄城区***还建房院内,采取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胥某某的“格林豪泰”牌红色电动车盗走,后销赃得赃款700元。经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375元。

3、2019年10月2日9时许,被告人黄庆丰行至襄城区**小区地下车库三车停放处,采取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冯某甲的一辆红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销赃得赃款800元。经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794元。

4.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黄庆丰被抓获,因其患病,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同日依法对黄庆丰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日14时许,黄庆丰在监视居住期间行至高新区****采取同样手段盗窃被害人冯某乙一辆白色欧派电动车,后销赃获得赃款35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黄庆丰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黄庆丰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冯某甲、冯某乙、胥某某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告人黄庆丰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庆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庆丰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庆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睿东

                                                       检察官助理张天羽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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