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公刑诉〔2016〕327号
被告人黄庆元,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长沙市雨花区**镇**村**组**号。2013年10月,因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6年10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0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庆元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6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黄庆元途经株洲市荷塘区**街兄弟厨房门口时,看到前女友张某某与现任男朋友即被害人周某某等人一起在兄弟厨房吃饭,遂冲到周某某的面前,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将其左前臂、左腋静脉捅伤。
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伤情鉴定,周某某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黄庆元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庆元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庆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平
2016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庆元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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