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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庆勇敲诈勒索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公诉刑诉〔2019〕655号

被告人黄庆勇,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弄**号。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2月6日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庆勇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10月份,被告人黄庆勇以掌握被害人林某某出轨及吸毒视频为要挟,陆续向被害人林某某勒索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林某某被迫在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中国建设银行等地陆续转账人民币20万元至被告人黄庆勇控制的周某某名下银行卡账户内。

2、2019年5月份,被告人黄庆勇又以掌握该视频为要挟以借钱的名义向被害人林某某勒索人民币10万元,并承诺会销毁林某某吸毒视频。被害人林某某于同年5月27日报警,后于同年6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1万元至被告人黄庆勇银行账户,并提出剩余9万元要以现金方式当面交付给被告人黄庆勇。随后林某某于同年6月10日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万达广场肯德基店内将人民币9万元交付给被告人黄庆勇。被告人黄庆勇收到人民币9万元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人民币9万元已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银行流水、业务回单及回执、被害人林某某提供的其与被告人黄庆勇的短信记录文本、福州市公安局鼓西派出所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

2.证人周某某、祝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庆勇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鼓西派出所制作的提取笔录,被告人黄庆勇对其拍摄的被害人林某某吸毒视频截图、含被害人林某某个人信息的邮件、短信聊天记录截图、其手机号码、被害人林某某手机号码的辨认,被害人林某某对其吸毒视频截图、被告人黄庆勇、周某某、周某某容留其吸毒及双方发生性关系的地点、尿检结果、短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使用的机主为钱某某的手机号码、被告人黄庆勇的手机号码的辨认,证人周某某对吸毒视频截图、被告人黄庆勇、其容留林某某吸毒及双方发生性关系的地点的辨认;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福州市公安局鼓西派出所民警提取的视频光盘、被害人林某某吸毒视频截图、含被害人林某某个人信息的邮件、短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黄庆勇手机号码、被害人林某某手机号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庆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要挟,强行索取他人人民币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林丹红

代理检察员:林莉莉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庆勇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部分款项人民币9万元已扣押并返还被害人,详见卷三第75-76页。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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