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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庆武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黄庆武,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1********,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莆田市秀屿区,户籍地与住址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30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庆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庆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黄庆武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服务中心大厅门口,盗走被害人郑某某的一部立马牌电动车。之后,被告人黄庆武将该车以人民币100元卖给过路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黄庆武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黄庆武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庆武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庆武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庆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庆武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庆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庆武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庆武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振武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庆武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二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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