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黄庆,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村**号,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村**幢**室。被告人黄庆曾因诈骗,于2013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9年12月刑满释放。被告人黄庆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庆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黄庆伪造中国民航空勤登记证,自行从淘宝上购买飞行员服装,虚构飞行员身份,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与李某某恋爱并同居,后以请领导吃饭、需要职务晋升打点关系为名,共计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2万余元。
2020年5月,被告人黄庆虚构金融公司经营者的身份,以谈恋爱为名,骗取被害人周燕信任,编造自己公司经营困难的理由,骗取周燕人民币7万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黄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黄庆的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周某甲、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庆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被害人周某乙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金凤
检察官助理:徐 佳
2020年10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黄庆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7张;
6.赃款人民币7万元现保存于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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