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二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黄庆雄,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号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4月13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庆雄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家庭矛盾,在两三年前,被告人黄庆雄的妻子便外出务工,之后便没有回过家,并且表示要和被告人黄庆雄离婚,被告人黄庆雄便对其妻子产生仇恨,多次扬言要将其妻子和两个孩子杀掉,因平时黄庆雄对两个孩子照管很少,总是对两个孩子进行打骂,所以两个孩子也不听其的话,加上经济条件不好,被告人黄庆雄感觉很绝望,便产生和两个孩子一起死掉的想法,2020年3月27日晚上10点左右,黄庆雄喝了酒以后,越想越觉得生活无望,便上楼叫其女儿黄某乙开门,黄某乙开门后因说话的语气不好,黄庆雄便产生杀死黄某乙的想法,便拿出随身携带的跳刀,对着黄某乙的胸部、腹部、面部、肩部、手等部位连续刺杀了十多刀,在看到黄某乙无反抗及倒在血泊中后,被告人黄庆雄感到害怕和后悔,便停止其杀人行为,并告诉黄某乙要活命打电话给黄某丙,之后黄某乙打电话给黄某丙,黄某丙等人赶来后将黄某乙送医院治疗并报警。经鉴定,黄某乙的伤情综合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庆雄的供述;2、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3、证人黄某丙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及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庆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庆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庆雄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中,被害人黄庆雄属犯罪中止,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庆雄八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家政
检察官助理:涂世艳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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