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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庭良消防责任事故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公诉刑诉〔2019〕3号

被告人黄庭良(绰号:黄三),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0********,汉族,文盲,农民,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5月17日,被原重庆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盗窃,于2008年5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失火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28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6月2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庭良和甘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于2018年11月23日第二次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7月22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张某甲、姚某甲夫妇将其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坝土街的房屋用泡沫夹芯彩钢板进行违规搭建,并私自安装电路,购买空调。2016年3月12日,姚某甲将其违规搭建的房屋租赁给张某乙经营“**”足浴店。2016年11月22日,张某乙、周某某将“**”足浴店转让给刘某某,后刘某某将足浴店改名为“**”足浴店,并以其本人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2017年1月28日春节前,刘某某离开足浴店并让被告人黄庭良帮忙经营,后黄庭良与其妻甘某某实际经营“**”足浴店。2017年2月9日,土场派出所民警到“**”足浴店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足浴店存在消防设施不完善等隐患,并要求停业整改,完善手续后申报开业。尔后,黄庭良未按要求整改。2017年2月22日凌晨,谭某某、张某丙、邓某某饮酒后到足浴店洗脚,黄庭良称已经下班,并要求三人离开,三人未离开,后黄庭良回房间睡觉。凌晨5时左右,足浴店一房间空调线短路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将谭某某、张某丙、邓某某烧死。

2017年2月22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将被告人黄庭良拘传到案。2017年2月26日,黄庭良、甘某某、张某甲、姚某甲、刘某某与谭某某的亲属、张某丙的亲属、邓某某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分别赔偿63.4万元、63.5万元、63万元。后由土场镇坝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全部支付赔偿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庭良户籍信息、原重庆合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安全检查记录、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姚某甲、姚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黄庭良的供述与辩解;

4.火灾现场勘查笔录;

5.火灾鉴定报告、火灾技术调查报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庭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致引发火灾,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子君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庭良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材料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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