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631号
被告人黄廷泗,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61********,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三村14号1-4。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廷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2日7时50分许,被告人黄廷泗在重庆市轻轨二号线列车停靠渝中区大坪站时,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之机,扒走其裤包内人民币800元。后被民警捉获,并查获全部赃款。到案后,被告人黄廷泗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廷泗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廷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廷泗扒窃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廷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黄廷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廷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廷泗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川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廷泗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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