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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廷高盗窃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0〕Z399号 

被告人黄廷高,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75********,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04年9月8 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德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5年10 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廷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黄廷高到重庆市璧山区**街道**路**号**幢,利用网上购买的“摇把”、“摇片”、扳手等开锁工具,通过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将房门打开,将被害人熊某某放在卧室衣柜皮包里的1500多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廷高抓获,黄廷高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指认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廷高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廷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廷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廷高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建议对被告人黄廷高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聂鹂颉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廷高羁押于璧山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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