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997号
被告人黄建东,男, 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190021974********,四川省江油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街道**路**号,现住四川省江油市**镇**路**苑**栋**单元**室。因吸毒,2000年3月被绵阳市劳教委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2003年6月、2006年3月、2006年4月、2012年5月分别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十日、十日、十五日;因注射毒品,2012年11月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贩卖毒品罪,2015年1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1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26日 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10月23日 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江油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代清华,女, 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107211972********,四川省江油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街道**巷**号,现住四川省江油市**街道**城**期**单元**室。因吸毒,1997年8月被绵阳市劳教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注射毒品,2011年5月、2013年2月、2014年11月分别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十五日;因卖淫,2013年4月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注射毒品,2013年12月被江油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2015年10月、2017年1月、2017年3月、2018年9月 分别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八个月;201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26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10月23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江油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建东、代清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黄建东、代清华在江油市太平镇联想科技城墨里酒馆门口、江油市太平镇中央大道一期野山椒楼下,采取由代清华负责望风、黄建东徒手盗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电动车内电瓶8块、王某某电动车内电瓶6块、周某某电动车内电瓶5块,销赃所得赃款二人共同耗用。经江油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电瓶合计价值1122元。
案发后黄建东、代清华已对李某某赔偿600元、周某某300元、王某某3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东、代清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建东、代清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建东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建东、代清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建东、代清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良德
检察官助理:梁星阳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建东、代清华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