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刑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黄健书,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芦村乡五星村樟树**组**号,现住湘潭市岳塘区**室。因犯盗窃罪,2010年12月23日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2018年9月27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健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黄健书使用电缆剪将架在湘潭市岳塘区**村和**小区之间的40余米通讯电缆线盗走,事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40元(以下币种均同)。
2.2020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黄健书使用电缆剪和木梯,将架在湘潭市岳塘区**村**栋至**栋附近电线杆上的通讯电缆线盗走,事后销赃得款1860元。
3.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黄健书使用电缆剪和木梯,将架在湘潭市岳塘区**村**栋至**栋附近电线杆上的60米通讯电缆线盗走,尚未销赃即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涉案电缆线(HYA200*2*0.4)评估价格为21.06元/米。
被告人黄健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黄健书处扣押赃款2100元,追回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健书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搜查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健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健书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健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健书具有累犯、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健书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蔚寅
检察官助理:欧阳资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健书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含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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