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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建刚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公诉刑诉〔2019〕508号

被告人黄建刚,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建刚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黄建刚以溜门入室的方式窜入肖某某位于黄陂区**镇**街**号的家中,将放在客厅桌上的一部苹果7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抓获经过;5、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7、办案说明、发还清单;8、被告人黄建刚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建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建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建刚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端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建刚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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