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600号
被告人黄建华,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2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7月31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建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黄建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万象城玻璃廊桥下,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购毒人张某甲;
2、2020年4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黄建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劳动村农贸市场十字路口,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晶体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购毒人张某甲;
3、2020年4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黄建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大洋百货正升百老汇6楼平台,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小包净重为0.26克的甲基苯丙胺晶体疑似物和1颗净重为0.0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贩卖给购毒人张某甲,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从张某甲处提取到上述毒品疑似物;经检验,上述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2020年4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黄建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大洋百货正升百老汇6楼,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小包净重为0.29克的甲基苯丙胺晶体疑似物和1颗净重为0.06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贩卖给购毒人张某甲,交易完成后二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捉获。公安民警从张某甲处提取到上述毒品疑似物,从黄建华处提取到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200元、二小包分别净重为0.25克、0.41克的甲基苯丙胺晶体疑似物、十一颗净重为0.97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经检验,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领条,垫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建华的供述与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4.人身检查笔录、提取封存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启封称量及检材提取封存笔录、辨认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
5.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通话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华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先后四次非法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其中第三次、第四次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2.3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建华有故意犯罪前科,应当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建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平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建华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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