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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建平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75号

被告人黄建平,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建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黄建平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中西医结合医院外路边,采取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王某某白色北京现代牌轿车车窗的方式,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60元。

(二)2020年7月22日0时许,被告人黄建平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北京城建小区一期张荣阳诊所外人行道处,采取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龙某某白色起亚牌轿车车窗的方式,盗走车内现金若干。

(三)2020年7月22日2时许,被告人黄建平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15村怡心小区25幢楼下垃圾站附近路边,采取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吴某某白色雪佛兰轿车车窗的方式,盗走车内一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100元。

(四)2020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建平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苑小学路口靠西彭方向的下坡路附近,采取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喻某某停放在此的香槟色斯柯达轿车车窗的方式,未盗得物品。后被告人黄建平又撬开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奇瑞SUV车窗,盗走车内现金若干。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黄建平被捉获到案,到案后黄建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建平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作案现场等笔录;

5.现场监控及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建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建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建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建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  静

检察官助理:吴  亮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建平(联系电话:1911528****)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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