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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建昆抢劫案)_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黄建昆,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3********,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组,住四川省大邑县**镇**街**号。因犯盗窃罪,2003年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2007年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2018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由新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新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建昆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 时许,被告人黄建昆注册为顺风车司机驾驶川A5****标志206型轿车,在新津县花源镇的新津地铁站搭载顺风车客户代某某按导航往目的地眉山市彭山区**小区方向行驶。在行驶途中,被告人黄建昆突然停车,持一把折叠刀,采取将刀架在受害人代某某脖子上威胁、扇耳光、胶带封口、胶带反绑受害人双手的方式抢劫了受害人的一部华为荣耀 X9PRO手机,并将受害人代某某塞进轿车后备箱内继续行驶,受害人代某某趁车减速之际自行跳车跑到**小区保安亭求助并报警。后被告人黄建昆弃车逃跑,将所抢手机、及随身证件等物品丢弃。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黄建昆到大邑县公安局投案。经鉴定,被抢劫手机价值人民币9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建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建昆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建昆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抢劫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中毅

检察官助理:李梦筱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建昆现羁押于新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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