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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建洪危险驾驶、抢劫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黄建洪,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镇**社区居委会**号,现住仙游县**街道**出租屋。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建洪涉嫌危险驾驶罪、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

2020年8月1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黄建洪到仙游县鲤南镇**村**号被害人郭某甲的家中欲实施盗窃,在二楼卫生间内被被害人郭某甲发现后,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郭某甲并胁迫其交出人民币100元,造成被害人郭某甲的鼻部、嘴唇及牙齿不同程度受伤。经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郭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黄建洪于2020年8月1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建洪户籍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等;

2.证人证言:郭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郭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黄建洪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指认现场、辩认、扣押笔录等。

二、危险驾驶

2020年5月28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黄建洪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鲤南镇柳安街柳坑路段时被仙游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黄建洪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3.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建洪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黄建洪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建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洪入户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又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13.9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黄建洪数罪并罚。被告人黄建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森

检察官助理:李剑群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建洪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1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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