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建福,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昆山市**镇**小区**幢**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7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至2014年5月23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建福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黄建福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建福,听取了被告人黄建福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建福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黄建福至昆山市陆家镇乐购超市肯德基店门口,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和平牌踏板电动车1辆(价值2596元)及放置在该电动车后面箱子内的黑色的OPPOR15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00元)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郏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建福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建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建福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金弟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建福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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