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196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87********,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人,家住建宁县**镇**村**坳*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30日被泉州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后于2010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7月24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001988********,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泉州市**区人,家住泉州市**区**镇**村**脚**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8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已判决)经事先合谋,在义乌市**街道**路**商务楼*楼开办**进出口有限公司。后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甲、黄某甲(已判决)、尤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进入公司担任业务员。柯某某从温州购买电子数据接收器及数控笔作为外包产品,公司人员通过微信网络平台发布公司外包加工信息。被害人通过广告与公司人员联系后前来公司商谈加工事宜时,公司假意与被害人签订加工合同后向被害人发放加工材料,并收取1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材料费保证金。后在被害人交货过程中,以产品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为由,拒不退还保证金。为安抚被害人又假意与被害人签订合同解除协议,承诺会在之后再拿其它产品给被害人加工并增加加工费弥补被害人损失。扣下的保证金由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四人平分。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甲、黄某甲拉的客户保证金其三人平分45%,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平分剩下的55%。2018年4月底,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等人关闭公司后逃离义乌。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吴某甲处骗得人民币15000元。
2.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吴某乙处骗得人民币15000元。
3.2018年3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柯某甲、黄某甲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申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0元。
4.2018年3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章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0元。
5.2018年3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5000元。
6.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柯某甲、黄某甲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周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5000元。
7.2018年3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冯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5000元。
8.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柯某甲、黄某甲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郑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5000元。
9.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柯某甲、黄某甲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雷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0000元。
10.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柯某甲、黄某甲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徐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0000元。
11.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骆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5000元。
12.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徐某甲处骗得人民币15000元,后在解除合同时返还给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5000元。
13.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郑某甲处骗得人民币10000元。
14.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王某甲处骗得人民币15000元。
15.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柯某甲、黄某甲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赵某甲处骗得人民币14000元。
16.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葛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0000元。
17.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柯某甲、黄某甲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毛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4200元。
18.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赵某乙处骗得人民币15000元。
19.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田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5000元。
20.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夏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5000元。
21.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柯某甲、黄某甲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曾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0000元。
22.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郑起骧处骗得人民币15000元。
23.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5000元。
24.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钱某甲处骗得人民币15000元,后在验货过程中返还给被害人钱某甲人民币5000元。
25.201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柯某甲、黄某甲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毛某甲处骗得人民币9000元。
26.201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邵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5000元。
27.2018年4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柯某甲、黄某甲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苏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0000元。
28.2018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粱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0000元。
29.2018年4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柯某甲、黄某甲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缪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5000元。
30.2018年4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柯某甲、黄某甲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虞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0000元。
31.2018年4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黄某丁处骗得人民币15000元。
32.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及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等人通过骗取保证金的方式从被害人魏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到泉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黄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解除协议,手机照片截图,合同书,解除合同协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浙江省执法暂扣款数据,自首认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罗某某、尤某某、柯某甲、黄某甲、尤某甲、李某某、李某甲、熊某某、黄某戊、王某丁、虞某丙、王某戊、祝某某、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申某某、章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冯某某、郑某某、雷某某、徐某某、骆某某、徐某甲、郑某甲、王某甲、赵某甲、葛某某、毛某某、赵某乙、田某某、夏某某、曾某某、郑某丙、张某某、钱某甲、毛某甲、邵某某、苏某某、粱某某、繆某某、虞某某、黄某丁、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被告人黄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某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志兵
2019年10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泉州市**区**镇**村**脚**号,联系电话1350592****。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量刑建议书。
4.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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