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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开均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黄开均,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80********,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为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盐津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盐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盐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开均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黄开均的父亲黄某某去世后,遗留下三支枪支,黄开均将该三支枪支存放在自己家中炕楼墙角处。2020年5月20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盘查黄开均的枪支时,黄开均主动将三支枪支交出,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前述三支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均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黄开均被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开均的供述与辩解;4.枪弹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开均枪支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开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开均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三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开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开均自动交出枪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黄开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仲远

检察官助理:李芳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开均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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