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黄开桥,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开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黄开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黄开桥以翻越铁栅门的方式,进入嵊州市**镇**村**号马某某家,后在一楼小店抽屉内窃得人民币275元、在二楼房间内窃得铜板一枚,在三楼房间内窃得旧版人民币95元、粮票36张。经鉴定,涉案旧版人民币和粮票价值人民币380元。
案发后,除铜板外的涉案物品均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开桥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开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开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开桥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对被告人黄开桥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芳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开桥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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