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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开臣盗窃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黄开臣,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1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被告人黄开臣曾因盗窃,于2008年12月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09年3月6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31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盗窃,于2012年3月9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12月5日刑满释放;曾因赌博,于2019年5月1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开臣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黄开臣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开臣,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至23日,被告人黄开臣在本市**广场、**大厦等处盗窃电动车3辆,合计价值人民币7087元,后销赃给刘某甲,得款人民币21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2日晚,被告人黄开臣至本市**广场**座门前,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1辆爱玛牌电动车窃走,价值人民币2700元,后销赃给刘某甲,得款人民币700元;

2.2019年8月19日晚,被告人黄开臣至本市**大厦停车场,将被害人司某某停放在此处的1辆庆雅牌电动车窃走,价值人民币2112元,后销赃给刘某甲,得款人民币700元;

3.2019年8月23日晚,被告人黄开臣至本市柏庐路**电子公司西门附近,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此处的1辆绿雕牌电动车窃走,价值人民2275元,后销赃给刘某甲,得款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车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

3.证人胡某某、刘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司某某、刘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黄开臣的供述和辩解;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7. 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8.视听资料:路面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开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0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湘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黄开臣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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