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511号
被告人黄开良,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镇**园**栋**单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开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开良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黄开良到重庆市北碚区**超市内,盗窃金帝牌果仁巧克力两盒、金角牌老四川牛肉干两袋,销赃获得赃款70元人民币挥霍殆尽;
2.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黄开良又到上述**超市内,盗窃禾甘牌木糖醇一袋、飞鹤牌婴儿配方奶粉一罐、德芙巧克力一盒、养蜂农牌土蜂蜜一罐,销赃获得赃款70元人民币挥霍殆尽;
3.2020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黄开良又到上述**超市内,盗窃甄爱牌威士忌酒一瓶,销赃获得赃款70元人民币挥霍殆尽;
4.2020年6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黄开良又到上述**超市内,盗窃贵州习酒一瓶,销赃获得赃款150元挥霍殆尽;
5.2020年6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黄开良到重庆市北碚区**桥**超市内,盗窃猪肉0.994kg、智诚牌椴树结晶蜂蜜一罐,销赃获得赃款30元挥霍殆尽;
6.2020年6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黄开良到重庆市北碚区**镇**路**超市内,盗窃渝媳妇香卤鸡翅四袋、金丝情阿胶枣两袋、冠华烤花生仁两袋、好感觉腰果仁一袋、涵哥素香鸭皮丝两袋。
2020年6月15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黄开良抓获归案,并追回部分被盗物品发还被害单位,黄开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0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蜂蜜、白酒等物证;
2.被告人户籍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黄开良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等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开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开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开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黄开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开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婷婷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开良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九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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