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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强、吴杰等诈骗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黄强,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94********,汉族,大专文化,成都**公司股东,户籍地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杰,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94********,汉族,中专文化,成都**公司股东,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坤,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92********,汉族,大学文化,成都**公司股东,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强、吴杰、龚坤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黄强、吴杰、龚坤相继建立“金石资本”、“北一环股票指导群”等多个股票交流微信群,在微信群内扮演股票分析师、助理、其他客户等角色,诱导被害人购买“股票期权”,并制作虚假的“购买回执单”诱骗被害人支付购买钱款,从而占有被害人资金。2019年2月,黄强、吴杰、龚坤注册成立成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招募员工以公司名义实施上述活动。 

2018年7月,被害人丁某某被黄强拉入“金石资本”微信群,自2018年8月至2020年2月,丁某某多次转账共计人民币166万余元至黄强、吴杰个人账户,用于购买“股票期权”。

2020年5月,被害人叶某某被拉入“北一环股票指导群”,2020年5月21、27日、6月19日叶某某三次转账共计6万余元至黄强、龚坤个人账户用于购买“股票期权”。

2019年12月,被害人胡某某被拉入“北二环股票交流群”,2020年5月12日至5月21日胡某某五次向**公司助理微信转账共计10元余元,用于购买“股票期权”。

上述被害人资金被黄强、吴杰、龚坤占有耗用,其中140余万被黄强、吴杰平分,二人各购买轿车一部。

2020年6月23日,公安机关挡获三人,扣押赃款购买的两辆轿车,冻结黄强个人账户部分赃款。龚坤亲属代其退赃20万元,追回违法所得89369.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其他证据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强、吴杰、龚坤,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坤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坤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强、吴杰、龚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强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杰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畏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强、吴杰、龚坤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柒册,提讯证及换押证各叁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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