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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强、庄玉萍等诈骗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8〕644号

1.被告人黄强,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8年6月26日被福建省南江县公安局抓获, 2018年6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庄玉萍,女,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3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吴永军,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8年4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抓获,同日羁押于贵阳市南明看守所;2018年4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王炜杰,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8年7月2日到案后被羁押于福建省长泰县看守所, 2018年7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5.被告人吴坤亿,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8年5月3日被厦门铁路公安处漳州车站派出所抓获,同日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2018年5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8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6.被告人王杰森,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8年5月5日被福建省南靖县公安局抓获,同日羁押于福建省南靖县看守所,2018年5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8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7.被告人方建明,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8年5月5日被福建省南靖县公安局抓获,同日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2018年5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8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8.被告人吴瀚斌,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8年6月21日被福建省南靖县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2018年6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9.被告人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泰县**区**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8年7月24日被福建长泰县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2018年7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10.被告人吴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8年8月26日被广西北海市公安局龙潭边防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2018年9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玉萍、吴永军、王杰森、方建明、吴坤亿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黄强、王炜杰、万某某、吴瀚斌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决定合并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黄强、陈某某(另案处理)、庄玉萍、吴永军等人在福建省漳州市纠集了被告人王炜杰、吴某甲、万某某、吴瀚斌,被告人王炜杰纠集了被告人王杰森、吴坤亿、方建明及郁某某(另案处理,下同),被告人吴某甲纠集了吴某乙(另案处理,下同)等人,共同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行为。被告人黄强等人主要以中国在澳洲等地的留学生为诈骗对象,采取打电话的方式向被害人称是“香港金沙集团”工作人员,并称被害人中奖了,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购买保险、交纳会员费等名义,要求被害人向指定账户汇款。

该诈骗团伙成员组织架构严密,分工明确,由被告人黄强负责漳州诈骗团伙具体工作,庄玉萍、吴永军等人将收到的诈骗款均交给黄强;陈某某负责找人做结汇以及具体取现安排;被告人庄玉萍与王炜杰负责具体分工、安排工作、收取诈骗所得钱款;被告人吴永军负责收购银行卡交由王炜杰用于诈骗汇款;被告人吴坤亿及郁某某、吴某甲负责结汇,即将诈骗的外汇转成人民币;被告人方建明负责提供银行卡交由王炜杰诈骗汇款使用,并充当王炜杰“马仔”,帮忙王炜杰从事诈骗工作;被告人王杰森主要负责对收购而来的银行卡进行审核查验有无开通网银、查验限额以及有无开通快捷支付功能,并提供银行卡交由王炜杰使用;被告人吴瀚斌负责提供银行卡卖给陈某某、吴永军诈骗转账使用,并帮助吴永军将诈骗款取现;被告人万某某负责提供银行卡卖给陈某某、王炜杰诈骗转账使用,并参与结汇取现;被告人吴某甲负责结汇取现,并带领吴某乙结汇取现。

被告人黄强、庄玉萍、吴永军、王炜杰全程参与诈骗活动,被告人吴坤亿参与时间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王杰森参与时间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方建明参与时间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吴某甲参与时间从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吴瀚斌参与时间从2018年10月至2018年1月,万某某参与时间从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1月。通过分工协作,该诈骗团伙共实施了以下五起诈骗行为:

1.2017年9月,该团伙打电话给被害人胡某某,称胡某某中了“香港金沙集团”的奖,在骗取胡某某信任后,以保险费等名义,要求胡某某向指定账户汇款,骗取被害人胡某某83467美元(按当时汇率约合人民币549778.56元)。其中,被害人胡某某于2017年9月27日汇款12093美元到吴月英(另案处理)账户,2017年10月18日汇款15020美元到吴月英账户, 2017年10月12日汇款14454美元到陈某某账户,2017年10月3日汇款29800美元到陈某某账户,2017年9月19日汇款4100美元到蔡志川账户,2017年9月20日汇款4000美元到吴某乙账户,2017年9月20日再次汇款4000美元。王炜杰负责通知吴永军、陈某某将诈骗款结汇成人民币,再由吴永军、陈某某转账到吴永军、陈某某等人账户后,由吴永军取现。

2.2017年11月,该团伙通过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瞿某某信任后,要求瞿某某转账到指定账户,骗取瞿某某共计48706美元(按当时汇率约合人民币320873.2元)、41000澳元(按当时汇率约合人民币204364.5元)。其中,被害人瞿某某于2017年11月24日汇款27906美元到吴永军账户, 2017年11月21日汇款16775美元到吴永军账户,2017年11月20日汇款4000美元到郁某某账户,2017年11月30日汇款41000澳元到万某某账户, 2017年11月17日汇款4100美元到吴明章账户,2017年12月6日汇款3710美元到黄加真(另案处理)账户,2017年11月17日汇款3710美元到吴秀环(另案处理)账户。王炜杰负责通知吴永军、郁某某、万某某将诈骗款结汇成人民币后,由吴永军、万某某、郁某某转账给王炜杰指定的银行账户,再由吴永军、庄玉萍分别将上述款项转向吴瀚斌、陈某某、吴月英等人的账户并取现。

3.2017年11月,该团伙打电话给被害人王某乙,称王某乙中了“香港金沙集团”的奖,在骗取王某乙信任后,以保险费等名义,要求王某乙向指定账户汇款,被害人王某乙于2017年11月29日分两次分别汇款4500澳元、11000澳元至郁某某账户,上述款项共计15500澳元(按照当时汇率约人民币77833元)。王炜杰负责通知郁某某将诈骗款结汇成人民币,再由郁某某取现或转账给王炜杰指定的银行账户,后由王炜杰、陈巧鹏将上述款项转到庄玉萍、吴永军等人账户。

4.2017年12月,该团伙通过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信任后,要求陈某乙转账到指定账户,2017年12月9日,陈某乙转账3300美元(按当时汇率约合人民币21472元)到吴坤亿账户,由王炜杰通知吴坤亿结汇,而后由吴坤亿转账至王炜杰招商银行账户,后由王炜杰取现。

5.2018年1月,该团伙打电话给被害人赵某某,称赵某某中了“香港金沙集团”的奖,在骗取赵某某信任后,以保险费、会员费等名义,要求赵某某向指定账户汇款,分四次共计骗取被害人赵某某26573.63澳元(按当时汇率约合人民币133104元)。其中,被害人赵某某分别于2018年01月07日、2018年1月8日、2018年1月9日分别汇款5295.15美元、5167.92美元、10852.6美元至郁某某账户,2018年1月8日汇款5167.92澳元至吴坤亿账户。王炜杰负责通知吴坤亿、郁某某将上述诈骗款结汇成人民币,再由吴坤亿、郁某某消费取现,或者转账到王炜杰指定的银行账户,后由王炜杰、陈巧鹏(另案处理)将上述款项转给庄玉萍、王杰森等人取现,吴永军负责收银行卡交给王炜杰诈骗汇款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转账汇款凭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各被害人被诈骗的资金走向图、各被告人的银行流水明细、汇款单据、西联汇款单、港澳商业银行境外承兑汇票、香港特别行政区贸易管制处函送通知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瞿某某、王某乙、胡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玉萍、吴永军、王杰森、方建明、吴坤亿、黄强、王炜杰、万某某、吴瀚斌、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郁某某、吴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各被告人及证人出具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7.其他证明材料:侦查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玉萍、吴永军、王杰森、方建明、吴坤亿、黄强、王炜杰、万某某、吴瀚斌、吴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黄强、庄玉萍、吴永军、王炜杰、吴某甲的涉案金额为138.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杰森、吴瀚斌的涉案金额为122.4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方建明的涉案金额为8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万某某的涉案金额为38.3万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吴坤亿的涉案金额为17.9万余元,数额巨大;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强、庄玉萍、吴永军、王炜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杰森、方建明、吴坤亿、万某某、吴瀚斌、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丽

检察员:杨 榕

2018年1217

附:1.本案各被告人现均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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