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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强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黄强,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街**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3日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惠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由惠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强在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小学旁使用石块将停放在此处的三部小车车窗砸开,进入被害人李某甲的小车内盗窃现金1100元人民币,进入被害人何某某的小车内盗窃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50元),进入被害人洪某某的小车内但未窃取到财物。盗窃上述财物后,被告人黄强又继续往河南岸方向寻找目标,当行至河南岸**湖一横街时又使用石头砸开被害人曾某某、李某乙的小车车窗,进入车内后未能窃取到财物。

同日,民警在广东省清远市高速收费站将被告人黄强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缴获苹果6plus手机一部及现金1041元人民币。上述赃款1041元人民币已发还被害人李某甲,苹果6plus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辉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强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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