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强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630号

被告人黄强,曾用名黄伦,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20年9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7时许,张某某(另案处理)接到赵某某手机来电要求购买毒品后,同意贩卖毒品给赵某某并收取赵某某通过发微信红包的方式所支付的270元,随后,被告人黄强受张某某安排去至重庆市合川区财富广场都市118酒店拿取毒品,并收取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230元。同日18时许,黄强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青少年活动中心公交车站外,将内装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可疑物、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可疑物的烟盒当面丢给赵某某,随后两人均被布控民警抓获。民警经检查从赵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可疑物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0.2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黄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1部;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通话清单、微信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强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定性检验报告、涉案手机数据检验报告;

6.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辨认笔录;

7.涉案手机数据内容光盘、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强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峰

检察官助理  朱  凤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黄强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理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