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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循国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黄循国,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队**号。2017年3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循国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的某天晚上,被告人黄循国在海南省文昌市**镇**村附近田野一小路处,向购毒人员李某某贩卖价值人民币700元的一小包毒品冰毒。2019年9月29日7时许,民警在海南省文昌市**镇**街**号将黄循国抓获,从黄循国身上缴获VIVO手机一部,另查明,该毒品已被李某某吸食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指认照片、手机通话清单、机主信息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指认相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循国的供述;

4. 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循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循国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人民币700元的毒品冰毒一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循国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循国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循国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艳

检察官助理:王诗丰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黄循国现处所地与起诉书首部认定的一致,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本案扣押手机一部,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三江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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