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1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快递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住户籍地。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6年5月26日、10月12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同年6月11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黄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16时50分,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文城中队民警在文昌市**镇**路与**商业街路口处设卡执勤,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人通过执勤卡口时,辅警宋某某做出手势示意其停车,被告人黄某某加速将辅警宋某某冲撞出几米后倒地受伤,造成其驾驶摩托车侧翻。随后,被告人黄某某扶起摩托车准备逃走时,执勤民警、辅警见状上前拦截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不顾执勤民警、辅警的口头命令驾驶该车冲出人群逃离现场。
经鉴定,宋某某右肘部、左肘部擦伤伤害累计面积为1.54cm2,所受损伤未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最低标准。
2020年03月28日0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文昌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证明、健康检查笔录;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执法视频记录及截图、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雪玲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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