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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德全、黄国泰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黄德全(绰号“阿全”),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79********,壮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西上思县**镇**村**屯**号。2015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上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国泰,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90********,壮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西上思县**镇**村**屯**号。2015年6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上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德全、黄国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德全、黄国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黄德全因经济紧张便向被告人黄国泰提议一起偷牛去卖换钱用,黄国泰表示同意。次日凌晨2时许,黄德全驾驶电动车搭乘黄国泰窜到上思县**镇**村**屯附近,由黄国泰负责望风,黄德全到念弄屯内将被害人黄某丙的一头水牛及被害人黄某丁的一头水牛盗走。后两人雇请货车将两头水牛装运到南宁市石埠牛场以25000元(人民币,下同)出售,支付运费后黄德全分得18200元,黄国泰分得6000元。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丙被盗的水牛价格为13200元,被害人黄某丁被盗的水牛价格为15600元。

被告人黄德全于2020年8月5日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黄国泰于2020年7月9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丙、黄某丁的陈述;

3.证人冯某某、黄某戊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德全、黄国泰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有效,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德全、黄国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德全、黄国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德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国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德全、黄国泰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德全、黄国泰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德全、黄国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慧东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德全、黄国泰现羁押在上思县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贰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全部案件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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