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二刑诉〔2020〕Z68号
被告人黄德其,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64********,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8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国阳,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德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保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9日至1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黄德其与被害人黄某甲以及黄某乙、罗某某等人在黄某乙家中喝酒,期间,黄德其和黄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当日21时许,被告人黄德其回到其家中庭院树下的吊篮休息,黄某甲来到吊篮处将被告人黄德其从吊篮上拉倒在地,被告人黄德其起身返回房间找刀,当被告人黄德其走到其家门口时又被黄某甲持木棍打中头部,被告人黄德其遂从房间内拿一把水果刀出来。接着被告人黄德其持刀走到吊篮处找其拖鞋,这时黄某甲用手臂从被告人黄德其背后勒住其脖子,被告人黄德其遂持水果刀向后捅黄某甲腹部一刀。黄某甲受伤后被送往保亭县人民医院治疗,次日13时许,黄某甲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某甲是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如单刃尖刀)剌伤左腹部,伤及回肠,造成急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黄德其伤势属轻微伤。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黄德其在家中被保亭县公安局民警将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1把;
2.书证:到案经过、医院门诊病历、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陈某某、罗某某、黄某丙、黄某丁、梁某某、庞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德其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等;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德其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坤国
书记员:邢贞壮
2020年12月15日
附:1.被告人黄德其现羁押于保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随案移送物品:水果刀1把。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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