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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德海诈骗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755号

被告人黄德海,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7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天津市大港区**街**号楼**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1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3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同月8日,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德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德海虚构自己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以发展恋爱关系为名,在网上先后结识高某某、常某某、徐某某及被害人陈某某,并谎称自己认识政府领导,掌握证券行业内幕消息,可以获得高额回报,让上述人员将钱款交给其打理。被害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分三次向黄德海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249,98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述钱款被黄德海用于购买股票及个人消费。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黄德海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证人高某某、常某某、徐某某、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2.东方证券对账单、银行汇款单及资金流向表;3.被告人黄德海的假身份证照片、在“**”上的注册资料及聊天记录;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5.接受证据清单及光盘;6.《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德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林林

检察官助理:陆莲萍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德海现羁押于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材料共二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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