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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德胜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黄德胜,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5日被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抓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德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被害人颜某某将其“闪耀暖暖”游戏账号挂在百度贴吧上出售,被告人黄德胜留言表示要购买。随后,黄德胜通过QQ(185219****)与颜某某联系,并诱导其在“交易猫”中介平台交易,让颜某某下载注册“交易猫”APP账号。黄德胜随之登录其QQ(314784****)冒充”交易猫”客服与颜某某联系,编造首次交易交包赔保障费、支付超时、提高积分激活等谎言、伪造支付界面截图的等方法先后诱骗被害人向其从某网站获取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扫码付款,先后骗取5800元。颜某某意识到被骗后,向江西省上饶警方报案,2020年4月27日,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根据公安部电信诈骗平台推送的线索抓获黄德胜,扣押其人民币5800元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清单、人民币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照片;6.电子数据:转账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德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德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德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德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德胜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相啸

书  记  员:傅啟立

2020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全部由侦查机关扣押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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