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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猫古东”),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村**号。2012年11月2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佛山监狱服刑期间于2019年3月5日被提押至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羁押。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花园**座**梯**房。2010年4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于2010年4月2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6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于2013年6月2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和黄某某分别在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旁边**酒吧喝酒,收到同村在**街道**路**酒吧门口打架的消息后,黄某某坐摩托车赶到**酒吧门口,黄某某与黄某乙甲(丁判刑)分别驾驶各自的黑色丰田大霸王、白色金杯面包车载同村多人到**拿了数十把砍刀,后聚集到**酒吧门前。次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伙同黄某乙甲、丙黄某乙(丁判刑)等多人持砍刀等凶器在“阿伦故事”酒吧门前将被害人黄某丙的头部和手脚等处砍伤,将黄某己的手臂砍伤。经法医鉴定,黄某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黄某己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作案后,黄某某、黄某某分别逃窜,躲避公安机关侦查打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 被害人黄某丙等人的陈述;4.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业宏

2019年5月23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 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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