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志儿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一部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黄志儿,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83111506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新安村委古排村39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 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志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志儿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黄志儿在长沙市开福区**路**号**超市内,扒窃被害人廖某某放在右上衣口袋内的金色苹果6手机(内存32G)一台,后在超市门口被发现并被控制,在保安人员将其扭送至派出所过程中,挣脱控制并逃离现场。被盗手机已经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6手机(内存32G)价值人民币1365元。

2020年10月9日早上,被告人黄志儿在长沙市开福区**路**小区附近斑马线上,将被害人胡某某放在黑色双肩背包右侧外口袋的紫色苹果11手机盗走。经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人民币4365元。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黄志儿在长沙市开福区**地铁站附近的菜鸟驿站内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黄志儿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胡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衣着、公交乘车记录、视频监控截图、收据、购买凭证、价格认定意见书等;2.物证:作案工具及被盗手机照片、被害人衣着照片等刑事技术照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志儿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志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儿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志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志儿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志儿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志儿已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军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志儿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